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会 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政策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公益项目和非

限定性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校园文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助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社会服务

等项目;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困难教工、帮助困难

学生完成学业;

(四)资助促进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项目评审组,负责组织协调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登记、审批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

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公益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

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公益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五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

理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制定

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山东外

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所有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基金会项目评审组。

第八条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基金会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

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公益项目评审组审议。

(二)项目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项目申请人(或部门)

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组提出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

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九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评审组在入选项目确定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通知公益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

第四章公益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

展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

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需退还已

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

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

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

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