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纪律,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基金会各类资产,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分管财务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签批基金会的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财务设岗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权责分明,相互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准确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会计核算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如需核算外币业务时,还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计核算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准确记录反映各项业务活动;及时清理应收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定期结算账目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会计档案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捐赠资金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二、负责捐赠物资的财务核算、估价入账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基金运作的核算工作;

四、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财务信息统计、分析与总结,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六、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负责国家配比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配合做好主管部门的各类检查、审计及财务报表上报工作;

八、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使用发票(收据),做好领购、缴销工作;

九、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网银设备、票据和印鉴。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任务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基金会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与财务部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预算方案,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当年收支情况,结合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次年收支预算草案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反馈预算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基金会财务部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并通过基金会财务部审批。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是指接受捐赠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政府资助收入、银行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无形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捐赠收入入账一般应附捐赠协议,按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分别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三十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

第三十二条 业务活动支出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如期间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发生应当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要求,当年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三十四条 筹资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筹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的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其他费用支出,主要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而又确需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报销参照校(院)相关财务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三十 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款项,由校基金会将该捐赠款划转到学校财务处,学院根据学院财务总体预算对该笔捐赠款进行统筹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四十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四十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会财务专用章、法人印鉴。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法人章必需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人员每月应当及时进行银行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账相符。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采购事项参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采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计价入账:捐赠方提供了相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工程决算副本、产权证明等),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依据,凭据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取得可靠价值的,按名义价值入账。使用捐赠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相应捐款由基金会账户转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验收入库。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申请预支款的具体要求:

一、使用人需要使用资金且不能预先取得发票者,应按要求填写预支款申请单,申请使用资金。

二、预支款项应当简要说明预支理由。

三、所有的预支款项,使用后应及时到基金会财务部核销。

第四十七条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具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单张票据超过3000元的应附发票查验真伪。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单笔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签; 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签后,还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十条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捐赠证书的开具,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事业发展成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基金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反映分析结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部门的税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及基金会监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基金会及被审计单位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