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签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四条 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必须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及公安局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五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楚、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六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必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

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

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

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

专用章。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

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

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